某股份公司2002年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为20万元,未作任何项目调整,已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6.6万元。该企业执行计税工资的标准为800元/人/月。2003年1月,税务代理人员接受委托为其代理纳税审查,经查阅2002年度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2002年度,年初职工人数85人,年终职工人数115人,实际列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120万元; 2.企业向其他非金融机构取得周转金20万元,年利率11%,本年列支利息2.2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为6%; 3.全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25万元; 4.全年提取职工福利费16.8万元,工会经费2.4万元,教育经费1.8万元; 5.6月5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厂部办公室使用的空调器1台,价款0.6万元(折旧年限按6年计算,不考虑残值); 6.其他经核实均无问题,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 计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