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北京某单位50人乘坐飞机到昆明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昆明一丽江一西双版纳九日游。在成行之前,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旅游合同,其中规定导游人员只能带游客去甲和个购物点购物。行程开始时一切正常,但在最后一天行程即将结束时,导游人员对游客说来一趟西南边陲不容易,而邻国的缅甸西双版纳价格特别便宜,游客们千万不要错过机会。按照约定,如需购物,旅行社指定的商店购物,因为这些商店是旅行社熟悉的商店,质量信誉都有保证。在导游人员的执意劝导下,游客不愿驳导游人员的面子,遂勉强去了旅行社指定的第三个购物点。其中10名游客购买了缅甸玉,每块购买价约2000元。返程后,10名游客委托一家质量鉴定机构对缅甸鉴定,结论为所购玉石均为假玉石或低劣玉石,每块价值不到200元。第二天,l0名游客到该旅行社投诉导游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反映了情况。 请问: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处理? 2.2009年10月,导游人员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提出请带其到“人妖夜总会”观看激情表演,导游人员对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人格的闲话。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作为导游人员,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2)导游人员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