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谋盗窃银行,甲、乙实施盗窃,丙在外边防风,后来银行的警报器响了,丙害怕逃跑。乙撬开金库的保险柜,甲、各取走现款,准备逃走。银行保安惊觉,报警后出来制止甲和乙。甲对:“我拦住他,你拿钱赶快跑。”乙会意,马上逃走。甲将乙打成轻伤。公安机关对甲发出通缉令,甲案发后一直不敢回家,东躲西藏,身上的钱已经了,一次和妻子通电话,妻子劝其自首。甲发觉自己已经走投无路,于是给父母写了一封信说自己准备去投案,在坐火车返回案发地时,被警方抓获。被讯问的过程中,甲如实交代了其与乙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但没有交代丙的犯罪事实(丙是乙的表弟)。甲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乙的住处,并提醒公安机关乙可能住在他的情妇戊那里,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戊,戊有所隐瞒,于是对戊进行了电话监听,发现戊为乙通风报信,在锁定电话地点后,成功抓捕了乙。乙到案后对其三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数周后,丙向警方自首,交代了三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但在一审过程中又当庭矢口否认曾与甲和乙共同实施过盗窃,直至案件二审,才做出与原供述一致的陈述。此次,银行失窃金额共计20万元。赃款被全部追回。 对于本案中,各涉案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