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35岁,农民。与邻居因为宅基地界线问题发生纠纷。争吵中顺手拾起一石块,击中头部。当场休克,被送进附近的一小卫生所进行了急救。则在事发当晚连夜逃出了该县。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对案情进行分析,以为肯定跑不远,其范围就划定在3个邻县与另外一个与该县相邻的其他地区的市。为了赶时间,该县公安局决定直接在此范围内发布通缉令,通缉捉拿。另让县人民医院对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人民医院对该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结论为轻伤。但是,由于被击伤后,昏迷七天,后一直脑袋疼痛难忍。因此的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而的家属坚决反对,认为这一结论是公安局让人民医院做的,不可能有错,坚持要公安机关把这份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看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出面调解,决定由县二医院再鉴定一回,被害人这才不闹了。 问: 该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有错误,应当如何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