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自然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和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每年给付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乙、丙和(实为)分别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 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其中(实为)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 (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0A,丙和(实为)各认缴15%。 公司成立后经营了一段时间,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质押给银行以取得个人的住房贷款,对此并不知情,银行也核实了的股东身份无误并提供了贷款,该已经向相关机构办理了质押登记。得知后向银行出具了与签订的协议后要求银行立即解除质押,遭到银行的拒绝,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结合《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和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分析甲、乙、丙三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分析甲、乙、丙、公司利润分配及公司增加资本时各方优先认缴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要求银行立即解除质押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6)如果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