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日,与约定:将一栋房屋出售给,房价20万元。支付房屋价款后,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继承。小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 15分) 问: 1、 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若生前欲收回房屋,其请求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 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与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3、 小与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4、 本案中房屋应所有?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