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招标的修缮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5年间必须具有5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在提交投标保证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发布了4天,仅1家施工企业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经分析后认为:“5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资格条件可能过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其修改为“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由于项目建设工期紧迫,招标人决定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对上述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资格条件发售招标文件,同时在开标日15日前书面通知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最终共有9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为确保招标顺利进行,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放弃“因招标文件调整资格条件而影响其中标”的投诉权利,各投标人均按要求递交了书面承诺。 联合体投标人A由B公司、C公司、D公司组成,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决定公路工程施工由B公司承担,隧道工程施工由C公司、D公司承担(双方各承担50%的工作量)。B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资质,C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D公司具有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联合体投标人E由G、H、I三家公司组成,其中H公司为联合体投标人E的牵头人,G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又单独提交了一份投标文件。其他投标人均为独立投标人。 经评审,投标人E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E为中标人并与牵头人H公司订立了合同。因E仅具有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具有5向类似业绩的第二中标候选人J以E不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为由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确认E的中标无效。 问题: 1.确定联合体投标A的施工资质等级,并简要说明理由。该联合体投标人是否满足公告的施工资质要求? 2.联合体投标人E与G公司能否同时参加投标?说明理由。 3.投标人J是否有权投诉?说明理由。 4.逐一指出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