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青岛的参加了青岛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澳门、泰国10日游”。在香港期间,地接社安排了一辆旅游车,放于行李架上的背包被混于旅游车上的当地小偷盗走,背包内装有护照、往返机票、现金等财物,价值约人民币3万多元。案发后15分钟导游才来到现场,这时小偷早已逃走。因为丢失了护照和现金,身无分文滞留香港达6天之久。回国后,与旅行社交涉,要求赔偿被盗财物的损失。旅行社以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为由,拒绝赔偿。一气之下,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被盗财产损失。 问题: (1)此事故属于哪个等级的旅游安全事故? (2)本案例中,能否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