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于 2×15 年 1 月 31 日销售一批商品给正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销售价款 7000 万元,增值税税率为 17 %。同时收到正发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期限为 6 个月、票面年利率为 4 %、到期还本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正发公司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按期兑付该票据本息。 2×15 年 12 月正发公司与甲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其相关资料如下: ( 1 )免除积欠利息。 ( 2 )正发公司以一台设备按照公允价值抵偿部分债务,该设备的账面原价为 420 万元,累计折旧为 70 万元,的减值准备 28 万元,公允价值为 322 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 14 万元。该设备于 2×15 年 12 月 31 日运抵甲公司。 ( 3 )将上述债务中的 5600 万元转为正发公司的 5600 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和市价均为 1 元。正发公司于 2×15 年 12 月 31 日办理了有关增资批准手续,并公司出具了出资证明。 ( 4 )将剩余债务的偿还期限延长至 2×17 年 12 月 31 日,并从 2×16 年 1 月 1 日起按 3 %的年利率收取利息。并且,如果正发公司从 2×16 年起,年实现利润总额超过 1400 万元,则年利率上升至 4 %;如全年利润总额低于 1400 万元,则仍维持 3 %的年利率。假设此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正发公司 2009 年实现利润总额 1540 万元, 2×17 年实现利润总额 840 万元。 ( 5 )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正发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利息。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分别编制甲公司和正发公司与债务重组有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