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原由投资者A和投资者B共同出资成立,每人出资200 000元,各占50%的股份。经营两年后,投资者A和投资者B决定增加公司资本,此时有一新的投资者C要求加入甲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甲公司实施增资,将实收资本增加到900 000元。协商,一致同意,完成下述投入后,投资者各拥有甲公司300 000 元实收资本,并各公司1/3的股份。各投资者的出资情况如下: (1)投资者A以一台设备投入甲公司作为增资,该设备原价180 000元,已提折旧95 000元,投资合同中约定的价值为126 000元。 (2)投资者B以一批原材料投入甲公司作为增资,该批材料账面价值105 000元,合同约定价值110 000元,税务部门认定应交增值税税额为18 700元。投资者B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投资者C以银行存款投入甲公司390 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编制甲公司接受投资者A、投资者B增资时以及投资者C初次出资时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二级和三级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