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2015年1月1日,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红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生产并销售电子产品。2015年2月10日,股东委托甲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2015年3月5日,公司登记机关向红星公司签发了营业执照。 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相关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乙分别以货币出资20万元,丙以机器设备出资30万,丁以其专利权出资30万。 (2)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和监事的任期均为2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2015 年5月,公司董事会发现,丁作为出资的专利权实际价额为25万元,为了使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其差额5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红星公司何时成立?说明理由。 2. 四人约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监事的任期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4.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 公司作出的关于丁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