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7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 000元,增值税为68 000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 000元, 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经支付; 3.销售产品一批。开出专用发票,价款900 000元,税款l53 000元; 4.将产品投资入股200 000元(成本价),该企业没有同类产品售价; 5.销售小轿车l辆,取得收入220 480元。小轿车账面原值300 000元 6.该企业附设一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取得客房住宿费收入100 000元,取得 代为旅客购飞机票手续费收入2000元; 7.招待所设有餐厅、歌舞厅,餐厅取得餐饮收入120 000元,歌舞厅门票收入 30 000元,歌舞厅销售酒水收入50 000元(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20%)。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适用成本利润率为10%。 81.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