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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1月2日,销售A产品100件给外地某商场,单价100元,价款10000元,增值税款为1700元,价税合计11700元,产品已发出,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2.1月8日,接到银行转来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收款通知,收到外地某商场的前欠货款11700元。 3.1月10日,销售给外地的甲企业B产品1000件,产品通过铁路部门发运,货款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B产品单位售价100元,价款共计100000元,增值税款为17000元,开出转账支票支付代垫运杂费200元,货款及代垫运杂费一并向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 4.1月14日,外地甲企业所欠货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收到汇款单位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 5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1)2月5日,上月已确认并转销外地某商店的坏账损失3000元收回存入银行。 (2)2月10日,经核实,红旗商场因经营不善倒闭,所欠货款5000元无法收回,经批准作坏账损失处理。 (3)年终,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3000000元,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坏账准备”年初贷方余额10000元 要求:根据资料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