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顾客于2002年5月2日晚在石家庄市一家肯德基餐厅用餐,期间使用该餐厅的女卫生间时,该肯德基餐厅一位男性员工(保洁员)进入该卫生间打扫卫生。该女顾客被打扫卫生的男员工惊扰,认为餐厅在顾客使用卫生间期间安排男性保洁员入内进行打扫的举动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在请律师与餐厅交涉无效后将餐厅以及餐厅所归属的天津肯德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虽然确有一位男员工进入女卫生间打扫,但他是在敲门无应答后才推门,而且发现有个蹲位的门紧就返身退出了,所以没有发生“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事件”。请查找本案的判决结果并从民法基本原则角度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