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香港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B企业的厂长C企业的副董事长三人组成,由担任董事长,担任副董事长。1995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告停业整顿,即对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与此同时,发现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的“贸易发展公司”,也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为“清泉”。发出了大量引人误解的促销广告,使许多消费者“ABC”公司和“”公司是一家,“清泉”水就是“”水的姐妹产品,一下子就打开了“清泉”水的销路。还运用其“ABC”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的销售员下达了推销“清泉”水的考核指标,许多客户只得在硬性搭配下既买“”水,又买“清泉”水。 问题:(1)即对董事资格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 (2)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的行为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