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向白云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买,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9月22日,白云公司给蓝天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蓝天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蓝天公司、白云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 (2)如蓝天公司在2012年9月2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 (3)如白云公司在2012年10月1日复电给蓝天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蓝天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蓝天公司、白云公司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4)假设白云公司接到蓝天公司2012年9月20日电报后,于9月2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蓝天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大地公司,蓝天公司是否需对白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A.
蓝天公司、白云公司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白云公司的答复变更了蓝天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蓝天公司接电后未予承诺,故蓝天公司、白云公司之间合同不成立。
B.
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只要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本案中,白云公司对该要约未做承诺,故蓝天公司的要约可以撤销。
C.
蓝天公司、白云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白云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蓝天公司、白云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D.
蓝天公司无需对白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双方并未达成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