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7年1月20日购买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500万股,准备长期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30%,每股买入价为6元,另外发生相关税费50万元,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2016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不存在差异)为1亿元。2017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2018年5月15日,东方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500万元,2018年6月15日,甲公司收到上述股利。2018年东方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了400万元,2019年1月20日,甲公司将所持东方公司的股票500万股全部出售,每股售价10元,款项已收回。编制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