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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2月14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经办人员某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便将发票退回给出具单位,要求对开。 (2)3月22日,公司从事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吴某休假期,公司决定由出纳员临时顶替其工作,并按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 (3)5月15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张某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会计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原从事总账登记工作的陈某被调到稽核岗位协助另一位稽核员进行稽核工作,使该岗位一岗两人。 (4)6月8日,市财政部门要求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公司领导以“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出差”为由,予以拒绝。 (5)9月22日,公司供销科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1700元,同时将多余现金300元退回给出纳员,随即退还给2000元借款收据。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及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经办人员某退回的金额错误的发票,要求出具单位重开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2)该公司决定由出纳人员临时顶替吴某兼管收入、成本、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3)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调整部分会计工作岗位,使稽核岗位一岗两人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4)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5)该公司出纳员退回原借款收据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