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6年3月份发生以下事项:(1)3月5日,财务部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丙,该支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采购员持该支票向A商场购买办公用品,在转账支票上补记了收款人为A商场、金额为4800元,并将转账支票交给了A商场。3月18日,A商场持该转账支票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2)3月20日,该公司向B厂购买一批原材料,财务部银行提出申请并由丙银行为其签发了一张价值30、收款人为B厂的银行汇票。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该批原材料实际结算金额为35,B厂按实填写了结算金额并在汇票上签章。B厂在3月24日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受理。(3)3月25日,甲公司获准从建行乙支行取得贷款50,财务部在乙建行开设了一般存款账户。3月26日,财务部开出转账支票从该账户支付3给C公司,用于归还所欠C公司货款,当天,会计人员持票向乙建行办理转账手续时被退票。 甲公司财务部签发的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的转账支票是否有效?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