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36岁。被告人由于染上毒瘾,家人送其治疗帮其戒毒,治疗期间,因心绪不佳,常与家人发生矛盾。1998年9月9日中午时分,被告人因家人末叫其一起吃饭而躺在床上生闷气。下午3,起床见家人均外出,遂将餐厅的门窗及部分物品(计价值人民币2727元)烧毁。后因邻居和公安干警及消防队员及时赶至现场将火扑灭,才避免火势蔓延、危及四邻的严重后果发生。据查,被告人家处于市井闹区,周围有宾馆酒楼、工厂仓库、汽车站和众多的邻居住户。 问题: 本案在诉讼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放火烧自家的住房,属于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放火焚烧自家的房屋,但是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应以放火罪论处。那么,被告人放火焚烧自家住房是否构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