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6年3月26曰午休时,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父亲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1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因上班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本人因工作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被烫伤。而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午休提热水是为清洗参观服,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 66~70 问题。 第 66 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属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