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甲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的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因合同违约被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违约金100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该项诉讼尚未判决,甲公司经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很可能赔偿的金额为800万元。 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项未决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800万元,并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200万元。 (2)2018年3月5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违约金700万元。甲、乙公司均不再上诉。 其他相关资料:甲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2018年2月28日;201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8年3月31日;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编制甲公司调整2017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