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 E1下午l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招标人委托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2.在开标后,招标人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3.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