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6年4月在我国深圳市注册登记,经营期限15年;主要生产出口产品,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为5:5。该合资经营企业1996年至2004年的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为: 1996年亏损60,1997年亏损8,1998年盈利30,1999年盈利40,2000年亏损20,2001年盈利40,2002年盈利20,2003年亏损 230。2004年全年产品销售收入6500(其中出口产品销售额为4680);应缴纳增值税15;应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4300:发生管理费用860(其中含交际应酬费28.5,支付给境外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22);分别向银行和非金融机构各借款200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半年,支付利息共计16(其中支付给银行的利息费用5.2):发生产品销售费用328;取得营业外收入20;发生营业外支出57(其中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30,缴纳税收滞纳金7,因自然灾害原材料损失20):从内资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60(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该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于2005年2月将2004年应分得的税后利润的60%用于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追加资本的经营期限8年。当地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相关问题:(以为单位,如小数点后多位的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001年度该合资经营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