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当船方接受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出具了下列:“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启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月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的损失。此后,承运人凭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问题: (1)什么是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将承担哪些责任? (2)为什么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