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 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1年12月在马赛港交货。2001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1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货款议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买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