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张X虎、X宜兴市丁蜀镇工会门口发现朋友何X辉曾追求的女孩X与张X交谈,张X虎即提出教训张X,遂召集X东取来钢管、砍刀等工具,并分别纠集了X露等人。嗣后张X虎、X东等人持砍刀、钢管将张X拦住。张X因害怕乘隙沿马路逃跑,张X虎遂骑摩托车追赶,X东等人持钢管紧追其后。嗣后张X虎赶超上张X,张X跑进路边的绿化带后被迫跳入河中。张X虎目睹张X跳入河中后,即驾驶摩托车返回,并将张X跳入河中的情况告知了随后赶上的X东。张X虎、X东等人即逃离现场。之后,张X的尸体在河中发现了张X的尸体。经法医检验认定,张X系生前入水溺死。十日后,张X虎主动至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问题:行为人为教训被害人而持械追赶,致使被害人被迫跳河,行为人发现此情况未救助受害人而立即逃离现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