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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 2017 年 6 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货款为 2 000 000 元(含增值税)。乙公司于 7 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收到所购物资后 3 个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已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100 000 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 4 000 000 元,其中 1 900 000 元为该项应收账款。甲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3 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 60% 。本例中,甲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首先可判断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原对应收乙公司账款计提了 100 000 元的坏账准备,按照新的证据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 800 000 元( 2 000 000 × 40% ),差额 700 000 元应当调整 2017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要求:做出甲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