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礼花厂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焰火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判断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