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现金10万元出资; (2)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 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