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儿童玩具。2017年甲企业实现会计利润865.61,主要情况如下: (1)销售儿童玩具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8600,与之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 (3)出租生产设备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200; (4)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增值税税额8.5: (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取得非上市居民企业股息收入20; (6)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510,并支付购货运费,取得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为146.36; (7)购进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增值税税额8.5; (8)销售费用1650,其中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400; (9)管理费用850,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90、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320; (10)财务费用80,其中包括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500所支付的年利息40(当年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年利率为5.8%); (11)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拨缴的工会经费15、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82、职工教育经费18; (12)营业外支出300,其中包括通过具备法定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50、直接向灾区的捐款50、向供应商支付的违约金10、行政罚款2。 已知:(1)上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涉及技术转让费用;(2)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请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