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于6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乙公司电邮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甲企业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市场发生对乙公司不利的变化,乙公司又于6月5日来电邮表示,无条件接受甲企业6月1日的发盘,试问甲企业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A.
甲企业可以 不与乙公司继续磋商此笔交易。理由是:乙公司6月2日电邮表示接受但要求降价5﹪,此“接受”实质性变更了甲企业要约内容,构成新要约,使原要约失效。 至此,双方并未达成合同关系。
B.
甲企业可以与乙公司 继续磋商此笔交易,不丧失任何一个交易机会。但甲企业必须根据该商品的市场行情,调整和完善6月1日要约内容,做出重新做出要约的安排,与乙公司继续磋商交易条件。
C.
乙公司6月5日重新做出的表示无条件接受甲企业6月1日要约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承诺,只能构成一项新的要约。
D.
乙公司6月5日重新做出的表示无条件接受甲企业6月1日要约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承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