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中国会自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偿付能力监管,并于2003年初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简称1号令)。2008年7月10日,中国会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会令〔2008〕第1号)(简称《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1号令同时废止。《管理规定》从偿付能力评估、报告、管理、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我国新时期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下表是×年×月×日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部分相关数据: 《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建立了分类监管机制,明确提出了对于不同偿付能力状况的公司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依照其分类标准,上表中的甲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