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去年 10 月份看到某文的招聘启事:本厂招用劳动合同制排版工人 10 人,男女不限 ,年 龄在 23 周岁以下,双眼裸眼视力为 5.0 以上。患有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只能达划 £6, 而且 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找人开具了视力为 5.0 的虚假证明。文根据证明与于 2014 年 11 月 1 日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 6 个月。入厂后由于其 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排版的清样错误多,质量和效率与同期进厂工人的差距風大 经说服 教育,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 4. 6, 与招聘启事中要求的视力 不符—— 2015 年 3 月 1 日,文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限 4 月 10 日前离开工厂。 认 为, 文 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您认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如何裁决?为什么? (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