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一处,该垃圾填埋场于2005年建成,有效场容100万m3,可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约150万t,设计使用年限13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城市人口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大,该垃圾填埋场已经无法满足长远的垃圾处理要求,并且如果继续使用填埋的方法处理生活垃圾,不仅会占用大量土地,还会污染空气和水质。为此,该市决定建设某垃圾焚烧发电厂,将填埋场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专营权授权给该厂,以此解决填埋场库容量不足的问题,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以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发展。 2009年12月某垃圾发电厂在A市市郊建成,该项目总投资3. 6亿元,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600t,年消纳垃圾20万t。A市所在的B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普通电厂上网电价只有不到0.4元/(kW·h)的情况下,根据垃圾发电厂的成本,核定某垃圾发电厂上网电价为0. 59元/(kW·h),自发电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目前某垃圾发电厂已和该市供电公司并网。发电厂发多少电,供电公司都“照单”。 请问,本案例的处理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