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子设备生产企业(甲企业)与乙商贸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 甲企业年初委托技术公司研发一个项目,支付含税研发费用53万元,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电脑(6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70万元,增值税35.1我宁愿 (3) 乙公司从农民手中购入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30万元,支付丁运输公司的不含税运输费3万元,取得丁公司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后,将收购的农产品的40%用于发放职工福利,60%零售给消费者并取得含税收入33.79万元 (4) 乙公司销售电脑和其他物品取得含税销售额288.15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 (5) 甲企业从乙公司购入生产用原材料和零部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80万元,增值税23.4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和税额未付。 (6) 甲企业为乙企业制作大型电子显示屏,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9.04万元、调试费收入2.26万元,制作过程中委托丙公司进行专业加工,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0.26万元,并取得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 计算甲企业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