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12 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 1 ) 3 日,购入 A 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 30000 元,增值税税额 5100 元,铁路运输费 500 元,取得运输发票,材料已入库,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 2 ) 4 日,向农民购买农产品一批,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 200000 元,发生铁路运输费用 2000 元,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农产品已验收入库。 (3)12 日,向个人消费者销售甲产品,取得销售收入 2340 元,开具。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 (4) 14 日,销售甲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00000 元,增值税额 34000 元。收到转账支票一张,合同约定,运费由销售企业负担。公司委托铁路运输部门运输,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费 2000 元,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5) 14 日,以折扣方式销售乙产品,价款 60000 元(不含税),折扣率 10%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票注明,产品已发出,收到期限为 3 个月的商业汇票一张。 计算该公司 12 月份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