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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5日,在译名达公司工作就有3年6个月了,工作岗位是组装调配工。该年3月1日,企业引进流水线装置投入生产,经过10天培训,不能胜任工作。4月1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主管与其谈话,调整其工作岗位为车间清洁员,被拒绝,要求二次进行培训上岗。企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其培训后考核仍是不合格。为此仍安排其岗位为车间清洁员,未打招呼离岗,至此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交给他,并说,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没有理睬回答。鉴于此情况译名达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不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 (1)请对上述案例提出您的分析意见。 (2)该企业对此事处理有哪些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