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北伐胜利之后,我们的兴致很高。有一天在先生家中吃饭,有几个同学都喝醉了酒,先生喝的更多,不记得如何说起,说到后来我便肆口乱说了。我说: “我们国家整理好了,不特要灭了日本小鬼,就是西洋鬼子,也要把他赶出苏伊士运河以西,自北冰洋至,除印度、波斯、土耳其以外,都要‘郡县之’。” 先生听到这里,不耐烦了,说: “这除非你作大将。”先生说时,声色俱厉 ,我的酒意也便醒了。 此外如此类尚多,或牵连他人,或太长,姑不提。即此三事,已足证先生责人之态度是如何诚恳而严肃的,如何词近而旨远的。 先生之接物,有人以为滥,这全不是事实,是他在一种高深的理想上,与众不同。大凡中国人以及若干人,在法律之应用上,是先假定一个人有罪,除非证明其无罪;西洋近代之法律是先假定一人无罪,除非证明其有罪。先生不特在法律上如此,一切待人接物,无不如此。他先假定一个人是善人,除非事实证明其不然。凡有人以一说进,先假定其意诚,其动机善,除非事实证明其相反。如此办法,自然要上当,但这正是《》所谓 “君子可以欺其方,难罔以非其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