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存货 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 , 2019 年 12 月初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 800000 元 , 应收票据 科目借方余额 300000 元 ,坏账 准备 —— 应收账款科目贷方 余额 80000 元。 资料1 10 日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发出的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50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65,000 元,用银行存款为乙公司垫付 运费 4 ,增值税税额为 3600 元,上述全部款项至月末尚未收到 资料 2 18 日购入一批原材料,取得并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为 270000 元 , 增值税 税额为 35,100 元,材料验收入库,甲公司背书转让面值 300000 元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 结算购料款,不足部分以银行存款补付。 资料 3 25 日因丙公司破产,应收丙公司账款 4 不能收回,经批准确认为坏账并予以核销。 资料 4 31 日经评估计算甲公司“坏账准备 —— 应收账款”科目应保持的贷方余额为 102,400 元 1. 根据资料与下列各项中甲公司销售商品确认的应收账款金额是( )元 A 608600 B.605000 C.540000 D.5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