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 年 3 月 10 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 240 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2019 年 4 月 19 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 费 品 并 验 收 入 库 。 甲 公 司根 据 乙 公 司 开 具 的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向 乙 公 司 支 付 加 工 费 12 万 元 、 增 值 税 2.04 万元 , 另 支 付 消 费税 28 万 。 假 定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甲 公司 收 回 该 批 应 税 消 费 品 的入 帐 价 值 为 ( )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