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考以下案例,每人制作一个关于工程建设法规的案例短视频,视频观看时间不长于10分钟,视频主要内容有三部分(但不限于):1.案情简介,2.争议问题,3.法理依据。最好有“ 案情拓展 ”和“ 析案思考 ”。 文件名:学生姓名+知识点 鼓励合作,但必须保证每人一个案例。建议同学们制作案例前,精心制作一个脚本,突出关键要点,并且在视频中体现相应文字。 请同学们上传视频时,能同时上传你的脚本。 参考案例: 案例分析脚本参考范例 【案情简介】 2007 年,经过丈夫的同意,为其购买了一份 20 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指定为自己。两年后,与发生夫妻纠纷导致离婚。不久,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 2011 年,意外身故,的前妻与现任妻子均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的赔偿,最终保险公司仅将保险金赔付给,而与女儿并没有获得赔偿,这合理吗? :保险是我给我前夫买的,而且保单上指定的受益人也是我,保险金当然应该给我。 :已经跟离婚了,她现在对已经没有保险利益了,现在我才是的妻子,保险金当然应该给我。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应该给付给谁保险金?谁到底的是受益人? 学生投票回答,并解释理由。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 31 条第 3 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由《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故该案中保险金应该给付给 【法理依据】 法理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法理二: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案情拓展】 1. 如果这份保险是自己买的,那么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应该如何认定? 由《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因为如果是是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受益人只写了妻子,没有写姓名,那么他可能想的是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妻子不一定就是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妻子,所以没有写名字、只约定了身份,因此应该根据出险时与的身份关系来确定受益人,也就是才是受益人,保险金应该给。 2. 假定投保人仍然是,但是受益人当时只写了妻子,而没有写的名字,受益人应该如何认定? 由《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因为我们知道受益人是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那么就说明,投保的时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即与他们的意思是一致的,所以就应该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也就是才是受益人,保险金应该给。 通过投保后身份关系发生转变的案例,引导学生理解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相关认定,可以初步了解保险实务中发生身份转变发生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 【析案思考】 在保险实务中如何推定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