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乙公司的电脑配件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3)如果是乙公司因故不能提供电脑配件,而改由丁公司公司提供,按照法律规定,乙公司应该怎样做呢? (4)假如甲公司在接收了该批电脑配件后,尚未付款之前,与他人合并,该笔款项由谁来支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