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环境执法,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多地陆续发生多起拒绝检查,甚至阻碍执法的恶劣事件。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査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査行政机关进行日常监管活动,实现行政目的的一项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的权力。如被检查者不配合检查甚至阻碍、拒绝现场检查,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