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证券公司、B基金管理公司和C信托投资公司拟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D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称 “D基金公司”)。上述发起人拟定的设立D基金公司的有要点如下: (1)D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A证券公司以现金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B基金管理公司以自有的办公大楼作价人民币12000万元出资;C信托投资公司以现金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 (2)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曰起7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3)如果由于原核准的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致使未能在原募集期限内开始募集,之后再募集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要求: 按上述各点之顺序,分别指出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