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和被告人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