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业务 向农民购进玉米,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30万元,支付乙公司运费2万元,其中的10%用于本企业职工食堂。 2.委托加工业务 将本月购进玉米的50%运往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酒精,支付运费0.3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丙企业无同类酒精的销售价格。本月收回酒精,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白酒销售业务 注:甲企业与白酒销售公司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160元/斤。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 4.其他业务 (1)甲企业本月会计账户“其他应付款一白酒包装物押金”贷方金额10.53万元,“营业外收入一逾期白酒包装物押金”贷方金额4.68万元。 (2)本月举办展销会,将自产白酒100斤用于广告促销活动;另特制100斤新品白酒赠送给来宾,该批白酒成本50000元,没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该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白酒消费税税率20%,0.5元/斤,酒精消费税税率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针对甲企业购货对象的差別,财务经理建议不直接向酒店销售白酒,而是按照统一的出厂价140元/斤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按照210元/斤再销售给酒店,该建议可以使甲企业少缴纳消费税()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