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7 月 1 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 8 月 15 日前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进付款。 7月 10 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 200 元,我公司愿购买 3000 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 7 月 31 日前函告。 7月 25 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 26 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 1 ) 2007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 2 ) 2007 年 7 月 10 日,乙公司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 3 )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