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刑事判决书节选: 被告人 ×友,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邵阳市大祥区黄兴镇中华村12组108号。 ...... 被告人 ×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决定执行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管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刑期自 201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 任务一: ×友于2016年1月14日报到,他的做法是否符合《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请说明理由。他应当携带哪些材料报到? 任务二:请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填写 ×友的《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的空缺内容。 姓名 曾用名 身份证号 码 430***198911215540 照片 性 别 民族 出生 年月日 文化 程度 健康 状况 良好 原政治 面 貌 群众 婚姻 状况 未婚 罪名 刑种 原判 刑期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原羁押场所 邵阳市看守所 禁止令内容 禁止期限 起止日 矫正 类别 矫正 期限 起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