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A市甲招标代理机构公司与乙国有建设单位签订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由甲招标代理公司负责单位H办公楼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H写字楼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千米,总投资约60亿元。2012年8月,甲招标代理公司与单位又就H办公楼工作招标代理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了约定,约定单位招标代理公司另外支付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的酬金,酬金按中标价的1.8‰计取。在H办公楼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在监理过程中,因实质性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甲招标代理公司重新组织监理招标。 事件2: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因单位确定的招标控制价过低导致,为了确保后续招标顺利进行,单位要求第二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事件3:在施工过程中,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一名专家在过程中因食物中毒住院,招标代理公司按照其他四位委员会成员意见确定丁施工单位中标。 【问题】 1.事件1中,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具体依据是什么? 2.在事件2中,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具体依据是什么? 3.试分析招标代理公司在事件3中的做法是否正确?